2017年9月份开始,被告人江某某在其租住的上海市闵行区公寓内吸毒多次,并且,还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戈某某和陶某吸食大麻。
2017年11月2日,被告人江某某在其暂住地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,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违反犯罪行为。
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,认为江某某的行为已经达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门槛,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
辩护人向法院提出,江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,仅因形迹可疑,被公安机关盘问、教育后,主动、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,依法应当成立自首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,但是采纳辩护人的意见,对江某某从轻处罚,依法判处江某某三个月十天拘役。
由于之前已经关押三个月以上,因此,一经宣判,被告人江某某即当庭释放。